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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9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重訴字第394號
原      告 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邱月琴 
訴訟代理人  張緯堂 
被      告  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即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            )     
法定代理人  鄭朝杰 





被      告  鄭宏源 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 
    主     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,238,56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一、本件兩造間約定書第21條及保證書第7條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16、18、20、21頁),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應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主張略以
 ㈠緣被告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即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)(下稱僑福公司)於民國109年8月26日邀同被告鄭朝杰及鄭宏源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,保證就現在(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、票據、墊款、保證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,在本金新臺幣(下同)30,000,000元限額内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。
  ㈡被告僑福公司於109年1月20日起向原告借款9筆,合計19,000,000元,其每筆借款金額、餘欠金額、借款起訖日、最後付息日、利率、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。
  ㈢前開借款雖尚未全數屆期,被告僑福公司僅缴付利息至112年3月20日止,未再依約履行,尚欠原告本金12,238,56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 ,依等簽立之約定書條款第5條第1款之約定: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及第6條第1款約定: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,即喪失期限利益,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原告要求被告僑福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等,詎未獲付款,經催討無效;被告鄭朝杰、鄭宏源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,為此,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均經合法送達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、約定書、借據、增補條款約定書、屆期展期約定書等件影本(見本院卷第15至54頁)為證,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信原告之主張為真。
  ㈡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;又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,同法第739條、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。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,或數人,或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。本件僑福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,經全部視為到期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揆諸上開規定被告僑福公司自應負清償責任。而被告鄭朝杰、鄭宏源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則依前揭規定,原告請求被告鄭朝杰、鄭宏源連帶負清償責任,自屬有據。
 ㈢綜上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陳雅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陳薇晴
附表:
編號
借款金額
(新臺幣元)
尚欠本金
(新臺幣元)

利息
違約金
年利率
起訖日
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
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
1
1,000,000
456,152
3.100%
自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自112年6月21日起
至112年12月20日止
自112年10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
2
750,000
594,334
2.470%
自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自112年4月21日起
至112年10月20日止
自112年10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
3
5,000,000
2,844,954
2.470%
自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自112年4月2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
自112年10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
4
400,000
1,899,085
2.975%
自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自112年4月2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
自112年10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
5
4,250,000
3,367,911
2.470%
自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自112年4月2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
自112年10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
6
400,000元
291,227
3.125
自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自112年4月2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
自112年10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
7
400,000
323,998
3.125
自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自112年4月2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
自112年10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
8
1,600,000
1,164,912
3.125
自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自112年4月2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
自112年10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
9
1,600,000
1,295,990
3.125
自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自112年4月2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
自112年10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
合計
19,000,000
12,238,56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