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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394號
原      告 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邱月琴  
訴訟代理人  張緯堂  
被      告  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即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            )     
法定代理人  鄭朝杰  




被      告  鄭宏源  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借款金額欄有關「400,000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4,000,000」。
  理 由
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借款金額欄有關「400,000」之記載,顯有誤寫誤算之情形,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,自應更正為「4,000,000」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雅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薇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