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間請求給付績效獎金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790,87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32,1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,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