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425號
上 訴 人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貼金事件,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9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,是應依同年月1日施行之新制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)計算第二審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故就起訴前之利息請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2,201,3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2,92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