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466號
簡語芳
原 告 群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到院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反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,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,逾期未繳即
駁回反訴。另繳足裁判費為訴訟之合法程式之一,
惟繳足裁判費不等同本院業予
肯認反訴之合法性,反訴被告即原告已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民事變更聲明
暨準備狀將
本件被告改列為立普思股份有限公司1人,反訴原告若已
非本訴被告,是否能對反訴被告即原告提起反訴,請自行依法斟酌之。另反訴原告、反訴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分別提出113年7月9日民事答辯㈡暨反訴
起訴狀、113年7月10日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狀送達
對造之送達證書過院,
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