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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
原      告  新格傳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翁愷莉  
訴訟代理人  張立宇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張君宇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

臨時管理人  翁愷瑜  
被      告  翁愷雯  

上  一  人
訴訟代理人  許慧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朱漢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科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