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翁愷雯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新格傳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46萬8,71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27、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
非訟事件及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,5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