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49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張權嶔間因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3,720,000元(計算式:3,000,000+720,000=3,720,000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7,53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