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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50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重訴字第505號
原      告 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邱月琴 
訴訟代理人  鄭琮銘 
被      告  李英慧 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,234,3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   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依兩造所簽訂借據第28條、樂活貸借款契約第29條約定,兩造合意因該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
二、被告經合法送達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與原告簽訂總額度新臺幣(下同)700萬元之樂活貸借款契約,區分循環額度及循環額度兩項動撥方式,其中非循環額度為572萬元,已清償本金部分自動移供循環額度運用,循環額度為128萬元再加計非循環額度已清償本金部分,最高以700萬元為限。非循環額度部分,被告於110年12月30日向原告申請撥款572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140年12月30日止,利息按原告放款指數利率加年率0.55%(屆期時為2.16%)機動計算,於每月20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;循環額度部分,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113年12月28日止,利息按原告放款利率加年率1.25%機動計算(屆期時為2.86%),按月於每月21日還款。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,或有任何一宗債務依約付息,經原告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被告後,即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被告就非循環額度部分,於112年11月20日後即未依約履行,尚欠本金5,440,047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;另就循環額度部分,於112年12月21日後即未依約履行,尚欠本金1,401,062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 ㈡被告另於111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43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16日起至131年1月16日止,利息按原告放款指數利率加加年率0.55%(屆期時為2.16%)機動計算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,即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於112年12月5日後未依約履行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本金393,272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 ㈢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、樂活貸借款契約、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(樂活貸專用)、借據(其他擔保貸款)、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、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、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,核屬相符,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王雅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朱俶伶
附表:
編號
債權本金
(新臺幣)
利息
違約金
年利率
計算期間
1
5,440,047元

2.16%
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2
393,272元
2.16%
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
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113年7月5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3
1,401,062元
2.86%
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
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至113年7月21日止,按左列利率10%,自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
合計
7,234,38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