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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股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  
11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
原      告  頴川欽和
            志伊玲華
            頴川秀玲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  黃朝琮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賴淑芬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蔡菁華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陳玲玲  
            陳榮祥  
            蕭堯方(即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)

            蕭淳心(即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)

上四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  蔡宜真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參拾伍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有明文。次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,其價額應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,如為上市、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,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,如上市、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,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,不以其券面額為準(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91號、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時聲明為:被告應將登記在其名下各公司(詳附表一,下稱系爭公司)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背書轉讓予原告及追加原告全體公同共有,由原告頴川欽和代為受領;被告並應協同辦理變更股東名簿之記載。而附表一所示系爭公司均非上市、上櫃或興櫃公司,揆諸前開說明,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起訴時系爭公司股票之每股淨值核定之。參以系爭公司民國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上所記載如附表一所示之權益總額(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資產淨值),於本件起訴時系爭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如附表一所示,此有系爭公司資產負債表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(見限閱卷、本院卷第251頁至第269頁),則系爭公司每股淨值分別如附表一所示,起訴時本件之交易價額各如附表二所示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億2,311萬6,508元(計算式:14億9,208萬5,532元+367萬8,780元+2,735萬2,196元=15億2,311萬6,508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27萬4,592元(本件原告係於113年3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依114年1月1日施行「」之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」計算),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2萬3,031元(計算式:5,000元+91萬8,031元=92萬3,031元)後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035萬1,561元(計算式:1,127萬4,592元-92萬3,031元=1,035萬1,561元)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5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賴淑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 年  5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昱萱
附表一:
編號
公司名稱
民國112年12月31日
資產負債表所載
權益總額
起訴時已發行股份總數
每股淨值(新臺幣)
計算式
(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均四捨五入)
1
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4億2,802萬2,413元
150萬股
285.35元
4億2,802萬2,413元÷150萬股=285.35元
2
全青股份有限公司
1,633萬8,471元
2萬9,000股
563.4元
1,633萬8,471元÷2萬9,000股=563.4元
3
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20億5,405萬988元
7,868股
26萬1,063.93元
20億5,405萬988元÷7,868股=26萬1,063.93元
4
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
32億816萬6,014元
2萬6,198股
12萬2,458.43元
32億816萬6,014元÷2萬6,198股=12萬2,458.43元
5
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1億9,703萬1,921元
5萬股
3,940.64元
1億9,703萬1,921元÷5萬股=3,940.64元
6
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3億5,155萬2,492元
70萬股
502.22元
3億5,155萬2,492元÷70萬股=502.22元
7
全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2億6,484萬7,737元
10萬9,250股
2,424.24元
2億6,484萬7,737元÷10萬9,250股=2,424.24元
8
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516萬3,679元
50萬股
10.33元
516萬3,679元÷50萬股=10.33元
9
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4,604萬6,079元
150萬股
30.7元
4,604萬6,079元÷150萬股=30.7元
10
程威股份有限公司
3,109萬2,973元
290萬股
10.72元
3,109萬2,973元÷290萬股=10.72元

附表二:
㈠陳月鳳名下:
編號
公司名稱
股數
起訴時交易價額(新臺幣)
計算式(小數點下四捨五入)
1
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62萬股
1億7,691萬7,000元
62萬股×285.35元/股=1億7,691萬7,000元
2
全青股份有限公司
1,400股
78萬8,760元
1,400股×563.4元/股=78萬8,760元
3
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1,434股
3億7,436萬5,676元
1,434股×26萬1,063.93元/股=3億7,436萬5,676元
4
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
4,576股
5億6,036萬9,776元
4,576股×12萬2,458.43元/股=5億6,036萬9,776元
5
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1萬2,000股
4,728萬7,680元
1萬2,000股×3,940.64元/股=4,728萬7,680元
6
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60萬2,000股
3億233萬6,440元
60萬2,000股×502.22元/股=3億233萬6,440元
7
全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8,750股
2,121萬2,100元
8,750股×2,424.24元/股=2,121萬2,100元
8
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13萬股
134萬2,900元
13萬股×10.33元/股=134萬2,900元
9
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10萬股
307萬元
10萬股×30.7元/股=307萬元
10
程威股份有限公司
41萬股
439萬5,200元
41萬股×10.72元/股=439萬5,200元
合計
14億9,208萬5,532元
㈡陳玲玲名下:
編號
公司名稱
股數
起訴時交易價額(新臺幣)
計算式(小數點下四捨五入)
1
全青股份有限公司
700股
39萬4,380元
700股×563.4元/股=39萬4,380元
2
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10萬股
307萬元
10萬股×30.7元/股=307萬元
3
程威股份有限公司
2萬股
21萬4,400元
2萬股×10.72元/股=21萬4,400元
合計
367萬8,780元
㈢陳榮祥名下:
編號
公司名稱
股數
起訴時交易價額(新臺幣)
計算式(小數點下四捨五入)
1
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1,000股
28萬5,350元
1,000股×285.35元/股=28萬5,350元
2
全青股份有限公司
700股
39萬4,380元
700股×563.4元/股=39萬4,380元
3
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6,010股
2,368萬3,246元
6,010股×3,940.64元/股=2,368萬3,246元
4
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1,000股
50萬2,220元
1,000股×502.22元/股=50萬2,220元
5
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22萬股
227萬2,600元
22萬股×10.33元/股=227萬2,600元
6
程威股份有限公司
2萬股
21萬4,400元
2萬股×10.72元/股=21萬4,400元
合計
2,735萬2,196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