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529號
原 告 江威英
被 告 江南玫 遷出國外,應受送達處所不明
江威亷 遷出國外,應受送達處所不明
江威正 遷出國外,應受送達處所不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江威廉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江威亷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、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