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551號
上 訴 人 來思開發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黃崑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有先、備位之分,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,其上訴利益金額標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079,69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,0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