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4/19-4/21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
原      告
反訴被告       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冠雄  
訴訟代理人  蔣子謙律師
被      告
反訴原告        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王維   
訴訟代理人  宋正一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黃郁元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 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4日3時40分整,
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  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二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鏡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