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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
原 告
即
反訴
被告
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黃冠雄
訴訟代理人
蔣子謙
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
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維
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
複代理人 黃郁元律師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
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應再開
言詞辯論
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4日3時40分整,
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
法院於
言詞
辯論終結
後,宣示
裁判
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
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二、
爰
依
首揭
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
翁鏡瑄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