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
上 訴 人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本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77,750元;本件
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,477,1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,974元(合計293,724元)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