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566號
上 訴 人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蘇柏光等間確認
合建契約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即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前經確定裁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3,563,224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561,98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