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566號
上 訴 人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張莉莉
張謙鈞
張謙勝
張玲玲
劉怡萱
郝士榮
邵劍城
陳麗華
趙志昌
李秀枝
林俞宏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合建契約不存在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此裁定已合法送達,上訴人逾期
迄不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繳費資料查詢清單、答詢表等在卷
可稽,依
前揭規定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