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591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李大鵬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6萬678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073元,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萬0134元,尚應繳納1萬293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