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602號
原 告 正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PETER CHIH-CHIANG CHIEN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泰冷藏有限公司間
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,此裁定已於113年6月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原告逾期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
在卷可稽,其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