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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62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625號
原      告 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劉佩真 
訴訟代理人  吳照國 
被      告  博鉅股份有限公司

兼  法  定 
代  理  人  簡啟 

被      告  簡棨浩 
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  簡家聲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36分於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踐行更新辯論程序,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許純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菁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