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
上  訴  人  奧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真珮  


上訴人    億大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蔡李宜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新臺幣(下同)7,421,457元、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各10年計算之756,000元、396,000元,核定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8,573,45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,82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謝宜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韶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