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68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醫療器材許
可證事件,上訴人就本訴提起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本訴部分
上訴聲明為:「一、原判決關於本訴部分廢棄。二、
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偕同上訴人將附表1 標號1 至10所列醫療器材許可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移轉登記予上訴人。三、被上訴人應使訴外人馬來西亞商Qualtek Consulting Sdn. Bhd.公司將附表1編號11所列醫療器材許可證移轉登記予上訴人。」,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(下同)8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,4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