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69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施巴魔爵有限公司
被 告 彤采妮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
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上訴費。查,依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,就
上訴聲明第1項部分,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14,983元(計算式如附表),就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,訴訟標的價額為106,452元(見本院卷一第127頁),合計共1,121,43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2,08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