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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75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重訴字第758號
原      告 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劉佩真  
訴訟代理人  林易   
            李宗興  
被      告  亞泰精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呂文淵  
被      告  呂佳靜  
上  三  人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蘇奕全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林志鄗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20條約定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36、40、44頁),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,核與首揭規定,尚無不合,本院自有管轄權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亞泰精密有限公司(下稱亞泰公司)邀同被告呂文淵、呂佳靜簽立「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」(下稱系爭貸款契約書),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,000萬元,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15日起至117年9月15日止,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.5%機動計息(現用利率為2.22%),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,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於遲延清償時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。亞泰公司未依約繳款,其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今尚欠本金1,000萬元,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,又呂文淵、呂佳靜為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與亞泰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等情。為此,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如數清償前開借款債務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無力償還上開債務,希望原告給予時間籌款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
三、本院之判斷
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;按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;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;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;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;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,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50條第1項、第272條第1項、第273條、第478條前段、第739條、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 ㈡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貸款契約書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催告通知函暨收件回執、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3至44頁),核與原告所述相符,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於113年11月13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明確表示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108頁),屬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為自認,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被告未依約清償,經視為全部到期,揆諸前開規定,原告請求被告如數清償前揭借款債務,即屬有據。至被告抗辯無力償還,希冀原告給予時間籌款等語,核屬其履行債務能力問題,與原告本件請求無涉,尚無從據以解免被告之清償責任。從而,亞泰公司未依約清償,經視為全部到期,揆諸首揭規定,原告請求亞泰公司如數清償上開積欠之借款債務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,核屬有據。又呂文淵、呂佳靜為亞泰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,000萬元,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
五、本件事證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不逐一論駁,併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  法 官 吳宛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品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