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793號
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楊智凱
被 告 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
陳品峯
被 告 楊肇慶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(本院卷第23頁)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
足稽(本院卷第43至49頁)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