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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805號
原      告  王財得 
被      告 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鳳龍 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業經原告於113年7月23日收受,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有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答詢表可參,其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  官  陳雅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2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陳薇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