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828號
原 告 慶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6199號),經被告提出
異議,視為原告已就
本件起訴,原告聲請
支付命令之請求標的為新臺幣(下同)4,964萬25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8,920元,扣除原告於聲請
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,尚欠44萬8,42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15日送達原告,由
其大樓管委會
之管理員代收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19頁),
惟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2份、收費情形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
足稽(見本院卷第21至27頁),則依據
首揭說明,原告起訴
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