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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837號
原      告  蕭金一

上列原告與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碧華、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文、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真正/長期法定代表人羅藍正(依原告記載)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,又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救字第265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,原告提起抗告,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34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,此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。本院嗣於113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並於113年9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,並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,其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如主文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賴淑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李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