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857號
原 告 吳采靜
被 告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75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5日送達原告,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為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裁判費,有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答詢表為憑,其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