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85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富華通置地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美商建高控股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子廸
即 原 告 陳張信惠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59號請求塗銷
抵押權等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
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30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27萬3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