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883號
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李岳霖
律師即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即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4,045,69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59,2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