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893號
原 告
兼 上一人
上二人共同
複 代理人 陳盈芝律師
被 告
高安諾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,其
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: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亞美國際文教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亞美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判決之當事人姓名有如上誤載,應予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