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914號
原 告 王周美玉
被 告 金富宇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金富譽營造股
份有限公司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
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;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,於有
訴訟代理人時不
適用之。但法院得酌量情形,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;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
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3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訴訟程序於
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,其承受訴訟之聲明,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判決,於同年月7日送達判決予被告法定代理人,被告則於同年月14日提起
上訴,有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14號判決、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
可按(見本院卷第49至53、57、61頁),而被告於114年5月7日辦理法定代理人之變更登記(見本院卷第107頁),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
可考,
堪認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發生在被告上訴後、移審前,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
迄今復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,
揆諸上開說明,即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