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91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立為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棋勝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繳納
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3萬4,51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
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0日送達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(見本院卷第121頁)。
惟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在卷
可證(見本院卷第123至125頁)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