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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936號
上  訴  人  騰德姆斯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DR.JOCHEN P.ZOLLER(卓語恒)


訴訟代理人  李立普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洪國勛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楊琇惠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魏彰志  
訴訟代理人  陳尹章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蘇家玄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
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 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
 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
  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 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  國114年7月25日裁定,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  已於114年7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
三、查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,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,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蕭清清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沂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