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944號
原 告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趙偉傑律師
被 告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
黃建達
本件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5日下午4時50分,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言詞
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
辯論終結,
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,而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