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重訴字第985號
上 訴 人
即
原 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富利香港有限公司(FULLY HONG KONG LIMITED)、陳建福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,091,16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35,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