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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
113年度金字第122號 原 告 蔡翔宇 被 告 李牧耘
張弘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理 由 一、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 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本件尚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,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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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