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金字第131號
上 訴 人 詹皇楷
胡繼堯
黃崇聖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人詹皇楷部分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89萬9133元(4,453,993+2,445,140=6,899,133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2萬3345元,上訴人胡繼堯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4萬514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24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又如上訴人其一就4萬5247元部分已為繳納裁判費,其他上訴人於其繳納範圍內即
免除繳納之義務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