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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金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金字第156號
上  訴  人  程清言  
            周淑玲  
            程芷琳  
上訴人   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劉宗聖  
上訴人   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修偉  
被上訴人   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李樹森  
被上訴人   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樓、0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樓、0樓
法定代理人  莊順裕  
被上訴人   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程明乾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
三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