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金字第4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許宗琦
即 被 告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即 被 告 楊心慈
徐清正
白建修
郭芝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32萬5,215元(見本院卷一第43頁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,341元,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
上開期間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