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金字第68號
原 告 財團法人徐增壽文教基金會
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黃成斐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
葛百鈴律師
黃胤欣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時,原請求
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0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
嗣追加為被告連帶給付2,106萬8,915元及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以及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1,000萬元及自起訴後之利息(見本院卷二第233頁),則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228萬1,099元(詳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6,152元,扣除原告先前繳納10萬元,尚應補繳19萬6,152元(計算式:296,152-100,000=196,152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