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金字第68號
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徐增壽文教基金會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
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玖佰柒拾捌元,
逾期不補正,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
上訴狀表明
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228萬1,099元,業經本院113年度金字第68號裁定核定在案,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萬1,97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
上訴。又
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
上訴狀,未具
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