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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07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076號
聲  請  人 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戴惠玲


代  理  人  吳鵠帆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    113   年    7     月    23   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七庭  法 官  黃珮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黃俊霖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3年度除字第1076號
編號
發票人
受款人
發票日
期日
票面金額
付款地
1
潘鑫育
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或其指定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民國
94年4月1日
未記載
新臺幣
42萬元
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