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076號
代 理 人 吳鵠帆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