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37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370號
聲  請  人  太權綠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張家偉 
代  理  人  馬湘宜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,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(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69號),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,今無人主張權利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;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。
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五庭    法 官 匡  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林鈞婷
附表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113年度除字第1370號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種類
張數
股數
001
太平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109-NY-0000000
不定股
1
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