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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37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372號
聲  請  人  嶄新的一天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劉宗翰 
訴訟代理人  邱淑貞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3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 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翁鏡瑄
附表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13年度除字第1372號 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楷模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孔誠志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松分行
113年2月7日
52,500元
DL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