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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38號
聲  請  人  曾輝鵬(即曾淵榜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於一定期日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49號公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原末日即民國112年12月23日逢週六假日,故順延至同年月25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 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法 官 翁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俐如
附表: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80NX-00000000-0
1
1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