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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38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386號
聲 請 人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何鈞銜
代 理 人 丁秀鳳
上列
聲請
人聲請
除權判決
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
由
聲請人
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0號
公示催告
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
業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
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
劉茵綺
附表:
113年度除字第1386號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映奧股份有限公司 吳華剛
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
113年3月31日
124,115元
FR0000000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