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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41 號民事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吳文永
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理 由 一、 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89號 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,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許, 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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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