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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41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17號
聲  請  人  曾權業(即曾黃淑珍之繼承人)

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7號公示催告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8月31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六庭   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7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洪仕萱
附表:
編號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1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0-ND-00000000-0
1
1000
2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0-ND-00000000-0
1
1000
3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0-ND-00000000-0
1
1000
4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0-ND-00000000-0
1
1000
5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0-ND-00000000-0
1
1000
6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0-ND-00000000-0
1
1000
7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0-ND-00000000-0
1
1000
8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0-ND-00000000-0
1
1000
9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0-ND-00000000-0
1
1000
10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80-ND-00000000-0
1
1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