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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42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1420號
聲 請
人 全立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張起發
上列
聲請人
聲請
除權判決
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4號
公示催告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
,已於民國113年8月5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
以上
正本
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
薛德芬
附表:
編號
發票人
付款人
發票日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001
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陳清忠
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
112年7月31日
20,970元
JE0000000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